欢迎您访问佳木斯职教集团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集团导航
办公室 组织人事处
教务处 宣传统战部
工会 纪检监察处
招生办 就业指导处
后勤处 实训鉴定处
财务处 学报编辑部
保卫处 质量监控办
学工处 基建处
图书馆 督导室
网络中心
饮食服务中心
科研发展规划处
设备与项目开发处
首页 >> 各个部门 >> 纪检监察审计处 >> 正文

集团监察审计处2010年廉政建设

作者:    时间:2010-05-20


《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有哪些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快讯:
    1、按照市纪检委要求,集团党委委员、技师学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文厚同志代表集团与各系、部、处、办、室负责人签订了《反腐倡廉建设岗位责任书》。
    2、按照省高教工委对高校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建设的统一部署,我集团已经完成了各项反腐倡廉制度的制定工作。
    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学习问答》已送达到各位集团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手中。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 关于2009年度“十佳教师”、“十佳班主任”评选结果公示的通知
诚聘英才 | 蓝海招聘 | 拓展训练 | 实验艺术团 | 集团论坛网 | 校内报刊 | 联系我们
佳木斯市光复路1877号 网站服务电话:+86-454-8550650 邮编:154004 网站信箱:jsxyxwzx@163.com
Copyright © 2006-2010 佳木斯职教集团宣传统战部 黑ICP备05006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