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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教职工培训学习及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
| 作者:组织人事处 时间:2011-04-09 |
为了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促进集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培训学习管理
1、加强培训的计划性。各部门要把教师的培训学习与教学工作统筹兼顾,制定教师业务培训计划,有计划地选送年轻的优秀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外出培训学习。培训的内容必须是教学所需,培训的对象必须是业务急需更新或提高的教师。
2、做好培训经费的预算。每年年初,各部门要根据培训计划,结合培训的人数、培训地点等情况,经过认真测算,作出培训经费预算上报人事处。学院根据实际需要,研究确定各部门的培训经费。对年初未报预算的部门,各项培训经费由部门自己解决。培训经费不得超支,超出部分由部门自己负担。
3、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各部门出差、工作会议、研讨会等费用不得从培训经费中列支。
4、统一审批流程。①各系、处室持培训通知或文件到组织人事处审核;②符合条件的,拟定培训人员,填写《教职工进修培训申请表》,拟定预借经费;③报送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批;④培训学习;培训结束后10日内,凭相关文件办理经费结算。逾期不结算者,今后一律不得预借培训经费。
5、建立培训学习档案。对参加培训学习的教师,建立培训档案,学习成绩、培训考核表、培训证书复印件等有关培训资料存入培训档案。
二、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集团教职工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要履行应有的审批程序,经所在基层单位同意、集团组织人事处批准后,方可参加培训和考试。对未经批准而获取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予聘任,相应的《审批表》不予装入本人档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集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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